毒品題:真實原意

反毒方法非單一

關於沈伯洋的「要在社區中心發放毒品和乾淨針頭」,迄今依然在熱烈討論狀態,俗稱:炎上。事實上,該文重點真的不在社區中心,更不可能要在社區發放毒品。然而,無論國民黨、或民眾黨的國會議員,對於引用前句於各種訪談、短影音、競選文宣或甚至造勢場合,興致勃勃,甚至用於國會質詢,彷彿上面一句是整篇文章重點,事實上,這是原始文章中的思路拼圖。

筆者還是要重申,每個人在閱讀一篇文章後,都可以有自己的想法與看法。但是,文人策士,必須有風骨。曲解作者的本意,故意放大部分文字,造成社會恐慌或對他人的特定印象,是一種亂源。其中,幾乎可以被稱為放送頭的,包括國民黨籍「羅智強」委員、民眾黨籍「邱慧洳」委員,除上述 2 位,國民黨籍楊植斗、蔣萬安也在跟風。

羅委員見解是,我們一定要堅守 A 方案,也就是對毒品宣戰 (War on Drugs)。然則,在沈的原始文章中,就已經分析過:

「A 政策是最差勁的政策,也是美國 1970 年代所採取的政策(War on Drugs)。」

這是原文中的關鍵引述(statement)而不是主張,引述的意思是「這是美國經歷時間證實效果不彰的政策」。因此,除非羅委員能拿出證據證明,自己更能超越 1970 年代的美國成效不彰的 War on Drugs 政策,也就是自己搭時光機回去 1970 年代的美國,用嘴砲能解決 1970 年代的美國毒癮問題;否則,嘴巴上的堅持對毒品宣戰,是口號好聽,法律對毒品的界定原本就相當嚴格,多增加口號,對法律與社會無任何改變、差別、也無任何幫助。

如此,沈同時提出 B 和 C。並點出 A 為何被證實成效不彰,以及 強化版本的A 為何可能產生的副作用。

單獨只有宣戰,反而效果不彰

吸毒者在任何一個社會中,均難以避免存在。如果全部抓起來,然後全部抓去關,那最大的問題將會是「監獄滿載」。著名案例如坦承吸毒的 Joeman,如果依照羅委員的邏輯,與毒品宣戰到底,那所有染過毒的人或重、或輕,無論對社會貢獻為何,均將一股腦地被當作次等人民,進入被關、釋放的循環。

然則,戒毒者面對最困難的問題,在於對毒品的依賴,遠非個人的意志所能控制;而低多巴胺狀態下,是一種生不如死感受,為了能恢復「正常」,吸毒者會不停的找毒,引發更多的社會犯罪案件,並將使他們在這種迴圈中無法跳脫;沈所說的差勁,在於「A 不能真正幫助人離開毒品」,這不是代表 A 政策不對,或想挑戰現有的什麼。只是,單獨使用刑罰,對人之戒毒幾乎沒有幫助,甚至幾乎可以肯定,會以戒毒失敗告終。

如此,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的立法與修法方向,除嚴懲販毒者,最重要的概念是「協助因吸毒而苦的人離開困境」,參照: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。此等「協助因吸毒而苦的人離開困境」與「毒品除罪化」完全不同。然而,我國法規朝「協助吸毒者離開困境」,比較有機會協助吸毒者真正離開毒品、減輕他們在「犯藥癮」狀態下的一種可怕痛苦、讓他們離開需要不停找毒的惡性循環,在協助有毒癮者戒毒成功率上,將明顯提高。

相較於毒品非法化,毒品「除罪化」是一種新的概念。這種觀念比 A 更好更務實的地方,在於把陷入毒品之苦的人先當成人,而不是先當成犯人。因此,在閱讀沈的文章中,會發現原作者非常強調「標籤」一詞。因此,筆者請大家一定要認清,作者的目的,並不在於毒品除罪,而是不應對任何人進行標籤與預設立場。尤其教育單位。

最終,詳讀「柯震東震出我國毒品政策的爛瘡」一文,要讓人能真正遠離毒品,上策是「真正釐清吸毒者吸毒的原因 (C)」、中策是「效法國外建立社區中心,給予吸毒者『__』來協助他們克服毒癮 (B)」,下策是「一昧使用刑罰方式 (A)」,刑罰除了給人貼標籤、把人跟戒毒弄的更遠、無法避免出獄後再吸毒,是對應策略中效率對低者。因此,原文的層次與目的,顯然在預防再犯、避免貼標籤、如何能有效地讓吸毒者不再碰觸毒品,如此良善的立意,怎麼會是以「要在社區發放毒品和乾淨針頭」為核心主張呢?

對學者而言,那個空白到底是什麼

在這裡,筆者有一個方法,就是把該文章該段落,改譯為英文,AI 給我的翻譯為:provide drug users with substances and clean needles。在此,AI 很巧妙且很謹慎的使用 substances 替換了 drug,如此可知,在描述減害政策時,AI 給予的「substances」是毒品的替代品。而,即使真的保留毒品二字,在少數國家,甚至真的會給予醫療級海洛因,因此,原文毒品 2 字並不是文字上的錯誤。在我國,美沙冬雖屬管制藥品,但它本身依然被歸類為第二級毒品。正如學者在文中說的,毒品也可以成為一種藥。更清楚的說,在國家醫療的協助下,依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,衛生機構依法能提供減害用藥。

而國家在次一階行政命令《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》第5條,詳述:戒癮治療之內容如下,並得單獨或合併為之:一、藥物治療。二、心理治療。三、復健治療。四、毒品檢驗。五、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。而其中的一(藥物治療)提供的就是美沙冬。

如此,學者一直說的,都是指 substances,指合法狀態下的醫療替代用物。儘管它們事實上也可以稱之為毒品,但在醫療機構的劑量與服用方式的控管下,它們是合法用藥。這些,對於研究犯罪學,講解刑法的專業科系畢業者而言,他們對法律、毒品防治、犯罪學的了解,不會比我們不清楚。

學者在「柯震東震出我國毒品政策的爛瘡」一文中,到底想表達什麼

基本上,這是個閱讀測驗問題。若看表面,這文章談毒品防治政策,但仔細看這篇文章的靈魂,在談毒品防治政策產生的弊端。關鍵字有 2:「排除」和「處罰」。

其中,排除出現在 2 處。

學者提出,不能「排除」中輟生等弱勢學生的就學權益並貼上標籤

中輟生、適應學校不良者、吸煙者、非行者的印象可能就會在政策執行者的腦中漸漸浮現,此時這些人吸不吸毒已經不重要,重要的是,這些人已經準備被乾淨的學校與社區所排除。

簡言之,政府教育部門不能先「撈人貼標籤」,預期他們會吸毒,然後優先放棄他們,或準備來處罰他們。

第二處則是:

如果官員沒有動機做這些類似 C 政策的長期規劃,那麼至少不要延續排除與懲罰的動作。

如此,排除可能影響學生的就學權益,是非常嚴重的歧視。這正是學者沈伯洋整篇文章所想要表達、所希望國家不要做的事情。說沈伯洋要在社區發毒品,完全是畫錯重點,而且文章理解力嚴重的不及格。

「懲罰」:出現 3 處,以下是其中的2處

在學校就先把一些既定的刻板印象揉合成一個「犯罪嫌疑者印象」,進而做出篩選。而篩選之後卻又不是走 B 政策的協助路線,由於吸毒並未除罪化,篩選之後勢必走上「懲罰」一路,而我們又必須清楚地認知,現階段搭配監獄的矯正政策與福利政策多半是失敗的。這種政策,翻譯成白話文就是:「反正這些人早晚都會去吸毒,先揪出來也好!」

當政府先根據刻板印象篩選學生,卻沒有提供後續的協助,最後又回到懲罰的路線,那麼這樣的政策,究竟是在解決問題,還是在擴大問題?

「處罰」:出現 1 處

為什麼毒品的問題出來,政府只會大叫處罰,然後覺得不過癮,還想要早點在學校把所謂「吸毒者」揪出來?

這句話點出了整篇文章的另一個核心問題:當毒品問題出現時,政府是否只想到處罰,甚至進一步把篩選與揪出特定學生,當成解決問題的方法?

我對這篇文章的理解

沈伯洋作為學者,學者並不改變法律。單憑一個人的主張與意志,不會改變我國現有的成文法律與行政命令。我國法律從未「除罪」毒品的使用。但針對「未被發現吸毒而自首之吸毒者、戒治中之吸毒者」,確實有提供減害政策的管道,且有法源依據。而羅委員、邱委員,若真的完全看不懂沈伯洋的文章,就請不要斷章取義、大做文章。任何在「社區」要發放毒品的說法,皆為無稽之談。

結論

  • 「柯震東震出我國毒品政策的爛瘡」一文真正要說的是,反毒作為有多種,但不能對學生進行預先標籤,「排除」其於教育體制內的學習機會,同時已知 A 反毒方法,反而是戒毒能力最弱的,我們真正要做的是幫助孩子戒毒,而不是一昧的「處罰」。

  • 不是專業領域的人,即使「社區中心」都不見得知道是什麼。任何會將「社區中心」簡化為社區的,其實根本就不知道什麼是「社區中心」,參照:英文複合名詞文法,社區中心這中英文複合名詞是不可以拆開的。此等「拆社區出來」單獨使用者,語文閱讀能力與專業能力相當低下,對自己未能讀懂內容,卻又要不懂裝懂,筆者在此不覺得這這樣的行為有任何的正當性。

  • 補充:英文複合名詞文法

    community center 在英文文法中為複合名詞,因此,就像 ice cream (冰淇淋),fire station(消防局),不能拆開分別解讀,拆開解讀會變得很怪,因為冰淇淋不是冰,消防局也不是提供「火」的車站,這種把「社區中心」拆開解釋的方式,跟把 ice cream、fire station 拆開成 ice 和 fire 導致失去複合名詞本意,一樣的荒謬。